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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罪名詳解(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二)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m,性疾患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食品是人們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國家為了保證食品生產和經營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壹系列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壹系列制度和衛生標準。壹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行為,都是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違犯,同時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食品衛生標準”是指食品衛生法對生產、經營食品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壹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衛生指標,壹般指食品中含菌類、雜質或汙染物質的容許量。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還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養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頒發。地方衛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或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列入衛生指標。凡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是合格產品,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構成本罪。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裝汙*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殘留的農藥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凡是生產、銷售了上述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違反了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即可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即要以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生產、銷售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也不構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結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所引的暴發性中毒,常常表現為頭暈、嘔吐、惡心等;嚴重食物中毒,則是指造成相當數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發生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至於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腸炎、瘧疾甚至鼠疫等。

 根據本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成其罪,即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刑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壹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若行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嚴重後果的發生,顯然將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若應當知道而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構成本罪。

 二、認定

 (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應不構成犯罪,屬壹般違法行為。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根據本節之規定,行為人既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處罰重的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沒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也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而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而後者的範圍比較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是危險犯,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構成,而後者則是數額犯,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在主觀上是不明知的,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在主觀上處於明知狀態。

 三、處罰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生產、銷售的這種食品有以下兩個特征:(1)摻入了有毒、有害物質,即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機體健康的物質。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能與人體內的壹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後,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之物質。犯罪分子這樣做,大多是為了獲得食品的外觀亮澤、感觀真實或口味適宜,這些有毒、有害的物質大多是被作為壹種添加劑摻入食品中的。至於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質,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食品衛生監測機構作出鑒定。實踐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也多種多樣,如制酒時加入工業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國家嚴禁使用的色素,還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摻入的有毒、有害物質是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摻入柴油,用工業鹽酸制造醬油,等等,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摻入的是食品原料,盡管可能有毒、有害(當然不能是劇毒大害),亦不構成本罪。如摻入酸敗的油脂,變質的水果等於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就不構成本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

 摻入的對象應為所生產、銷售的食品,即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無論是否出現了危害結果,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本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既構成該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屬於法條競合,應依照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罰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摻入或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銷售。至於行為人對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後果則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其動機壹般是節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並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為人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物質是為了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則已不是本罪的性質,而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

 二、認定

 (壹)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後者生產、銷笛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如果摻入的物質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於該食品原料汙染或腐敗變質引起的,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論處。

 2、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投毒罪的界限

 投毒罪有故意與過失兩種。本罪與故意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直接危害公***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為牟利,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並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引起危害公***安全的後果只能是間接故意。與過失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體言之,完全因為過失而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摻入食品當中的,應當認定為過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質而故意摻入食品當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區別關鍵往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對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觀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三、處罰

 犯本條規定之罪,依其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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