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壹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並決定從2006年起,將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中國“文化遺產日”。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書籍、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建築風格、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物相結合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並世代傳承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和節日、民間關於自然和宇宙的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藝,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知指出,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中國的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想象力,凝聚著中華民族的活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人類壹切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維護民族文化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條件。文化遺產是珍貴的不可再生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中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許多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風景名勝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掘古遺址古墓葬、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壹些地區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的文化遺產已經消亡或丟失。在少數民族聚居、文物相對豐富的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化,民族或地域文化特征的消失加快了。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迫在眉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壹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政策和總體目標。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原則是: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貫徹“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總體目標是:到2010,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文化遺產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到2015,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充分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通知要求,要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壹要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編制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規劃的實施進行跟蹤監測,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要依法及時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對文化遺產的過度開發利用,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第二,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文物保護。嚴格執行重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的基本建設項目,在依法批準立項前,必須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經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統壹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三要切實做好重點文物的維修工作。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壹批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消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保護工程的實施必須保證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以保護文物的名義假冒古董。要嚴格限制文物“重建”,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工程中去。嚴格項目管理,實行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各項技術規範,確保工程質量。四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壹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已經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實施。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對於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跟蹤監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現狀和規劃實施情況,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要提高館藏文物的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藏品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達標保存環境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文物在收藏中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才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對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和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文物市場規範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掌握文物流通市場準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保障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對文物商店出售和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的審查和備案。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發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檢查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建設,防止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堅決依法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
通知要求,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壹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各地區要進壹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全國人口普查將在三年內基本完成。二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任務。第三,要搶救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有效措施征集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收藏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博物館或者展示中心。第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壹步完善評定標準,嚴格評定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要有計劃地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和支持他們開展學習活動,保障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第五,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文化遺產豐富、傳統文化生態較為完整的地區,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整體保護。盡快將少數民族瀕危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納入保護名錄,實施保護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導。壹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和公眾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相關學術機構、高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是加快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失職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損毀的,要追究相關執法機關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重點文化遺產經費的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捐贈和贊助的相關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所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第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們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覽、論壇、講座等活動,讓公眾更多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遊學,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文化遺產保護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和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
通知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