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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江蘇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內江、河流、湖泊、秋千、山毛櫸、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第三條水環境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系統推進水汙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修復,促進水環境全面改善。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水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問責機制,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其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實現任期內的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排水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以及城鎮雨汙分流改造和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河道整治、水系連通、活水等工程,參與水功能區劃編制,指導入河排汙口管理。

交通部門負責船舶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農作物稭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畜禽水產品的生態健康養殖,參與指導漁港種植、養殖和漁船水汙染防治。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全面實行河長、段長制度。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管理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省、市地表水控制斷面建立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的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制和水環境管理機制,將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市、縣級市(區)河長職責範圍。第七條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和消費,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水環境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環境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以多種形式開展水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依法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教育。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水環境質量等信息,公布重點排汙單位名單。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環境信息,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核查和社會監督。第二章水汙染防治第壹節水汙染防治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在線利用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控制,建設美麗河湖,建設海綿城市,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第十壹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推進企業技術改造,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減少汙染物排放。

列入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關閉和淘汰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技術落後、汙染嚴重、標準不穩定的重汙染企業。

推進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產品認證,鼓勵企業達到高於現行環保標準的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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