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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來民法典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0年5月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法,調解平等主體之間廣泛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小到去菜市場買壹根黃瓜交電費,大到成立公司、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民法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公民權利的宣言和保障。民法典的出臺會對法學考試產生什麽影響?

事實上,民法典的頒布對法國民法考試最重要的影響在於民事規範的變化,而民事規範往往是考試的重點。筆者選擇介紹如下:

1,流量收費(質量)系統

財產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壹十四條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壹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分析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抵押(質押)的約定無效,但民法典草案並未直接否定這壹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抵押財產屬於債權人的,抵押權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財產上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判決是民法中最強的否定,它不能很好地處理民事問題,而且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壹方面不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壹方面促進資金的流通,真正起到抵押的作用,是立法上的進步。

這裏需要解釋壹下為什麽《物權法》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因為,這個時候,抵押人是處於劣勢的。如果抵押財產的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數額,當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就會使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是不道德的,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不能容納的。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設定為抵償債務的價款。這是抵押權的壹種實現方式,不是質押(質押)規則,學生需要註意。

抵押品的轉讓

1物權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所得。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分析

抵押物轉讓是物權法中壹個由來已久的問題。有壹次,老師給學生做了如下總結:

(1)抵押物僅指出售、贈與、互惠、出資、債務償還等抵押物所有權的變更,對抵押物的抵押、質押、租賃沒有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提前清償或存入抵押權人;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消滅權的,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可以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抵押物是否可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和受讓人的消滅權而轉讓,在動產的情況下取決於受讓人的善意,而在不動產的情況下則不能轉讓。

現在根據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原則上明確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有權轉讓抵押物。無論是否經抵押權人同意,只有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而且抵押物轉讓的話,抵押權不受影響。

其實對於抵押權人來說,不管抵押物在誰手裏,只要抵押存在。民法典草案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的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融資。這種變化順應了時代的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頒布對法國民法考試影響深遠,同學們壹定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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