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唐朝最終結束了家國壹體、貴族門閥政治的國家體制,開啟了皇帝-官僚政治體制。
自秦漢以來,皇帝也是依靠官僚統治,但在中央政府,皇室事務和國家事務並沒有分開。漢代九卿中,太常、光祿、衛尉、太傅殿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室事務的。國家也壹直保持著家國不分、家國壹體的古老傳統。皇權本身總是依賴於當時最強大的集團或階層。西漢初年是英雄集團,西漢末年是外戚,然後是貴族世家,貴族世家。皇帝總是依靠他們來統治,讓他們擔任宰相和高級官員。西漢初年,英雄列侯為相。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漢元朔五年,以布衣公孫弘為相。劉秀依靠世家大族建立東漢後,雖然不能起用功臣,但也不能推行工程。此後,隨著權貴家族勢力的日益壯大,他們世世代代擔任中央政府高官和地方官員,並控制著監察。但是這些還沒有形成體系。直到魏晉時期,世家大族才利用九品制完成了門閥制度,形成了典型的東晉門閥政治。皇帝除了讓貴族家庭世代擔任高官外,還總是與當時最有權勢、最有影響力的權貴家族或貴族聯姻,以加強皇權與土地的聯系。廢女王也成為國家大事。
這些情況在南北朝時期開始改變。江南士紳、山東士紳、關隴貴族開始相繼衰落,隋朝至初唐都退出了歷史舞臺。
文帝初年采取了兩大措施:壹是廢除九品中正制,地方輔佐官改由中央掌管;第二,官兵制是君主直接控制的,也就是禁衛軍,擴編是兵農合壹。前者奪走了山東士紳最終賴以生存的依靠,後者則挖開了關隴貴族存在的根基。楊迪皇帝進壹步廢除了關隴貴族的特權。門當戶對的政治最終在隋朝終結。
從政治制度來看,中書省、門下省發展到南北朝,隨著中書聖旨、門下審計署令逐漸形成制度。但兩省仍是禁止的,所以這些做法仍可視為皇帝個人行為的延伸。這壹時期,作為宰相機構的尚書省已經是壹個嚴密的政治機關,但中書省和門下省在性質上仍然是皇帝的秘書、咨議和侍從機構,尚未形成獨立於皇權的決策、發布和政務處理體系。
中書省和門下省要像尚書省壹樣成為國家權力機關,有幾個前提條件。第壹,三省各自必須是壹個嚴密的機構,有壹個行政長官負責,有下屬官員,而不是高級官員各司其職,與中下層官員在工作上沒有嚴格隸屬關系的松散體制。二省和三省的每壹個都必須是純粹的政權機關,而不是皇帝個人的附屬。第三,在政務處理上,三省分工明確,聯系緊密,是壹個按照壹定程序運作,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在此前提下,以下事態發展依次起到了關鍵作用:壹是前總理府尚書省的權責劃分。尚書省的決策權移交給中書省和門下省,而夏樹省的行政權力保留,尚書省向職能化方向發展。這壹過程在南朝梁、陳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二是皇帝權力的劃分。隋文帝讓刺史、侍從了解政治,使他們擺脫了皇帝秘書、侍從的身份,走出了禁令,成為政治的參與者。從中央任免縣官開始,地方權力向中央集中,尚書省六部的工作內容也隨之變化,工作量大增。由於政務的決策、議事、審批尚未形成層級負責制,各有各的權限,按壹定的程序運作,隋文帝就大事小事向皇帝做報告,甚至創造小事。帝將五局禦制移出省門下,並在省門下設置為“閱奏案”。這樣,以分級決策為特征的政務運作模式終於完成,門下省終於擺脫了皇帝侍從、秘書、顧問機關的性質,成為在外朝獨立處理政務的國家權力機關。它所處理的政務雖然過去在故宮處理過,但沒有制度化,它作為皇帝的秘書和顧問,親自協助皇帝處理這些政務。現在作為國家政權機關的官員,處理相關政務是政務運作中的壹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這樣,到了文帝和楊迪時期,中書省和門下省就擺脫了皇帝秘書顧問機關的性質,走出了皇宮。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列為國家權力機關。皇帝成了國家的最高領導人。
與這些變化相適應,皇帝在國家中的地位概念也發生了變化。西漢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概念上還是我或者國家。從北齊到隋朝,形成了“以壹人治天下,而不為天下壹人服務”的觀念。皇帝和國家不再平等,皇帝是國家的最高主人。與秦朝不同,“朝廷”最初只是皇宮的別稱,也不同於西漢初年,它往往被用作皇帝的同意,而是作為國家或政府的同意。唐初“國”在西漢時偶爾用作“朝廷”,但在晚唐時也廣泛使用,並被賦予了更廣泛的含義。
隋朝還確立了尚書省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住持不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掌管各種事務的機關,包括皇帝和皇室的事務。
就這樣,隋朝終於完成了朝政分離。中國古代國家形態擺脫了家國壹體、貴族政治、門閥政治等早期形態。但直到初唐,前期的殘余和影響依然存在,直到廢王,才基本結束。廢除皇後,確立武則天為皇後,不僅標誌著關隴貴族最終退出歷史舞臺,最終清除了貴族門閥政治殘余,也標誌著從南北朝到隋朝基本實現的從帝王貴族制向帝王官僚制的過渡最終完成。
二、唐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為後世奠定了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模式。
隋、唐初建立的制度等相關制度雖然很有開創性,但卻開啟了壹千多年來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比如各級政府由官員掌管,官員由中央政府根據人才標準任免,並通過考核。但還是很過渡的。這是因為隋、唐初的制度、法令是建立在經濟不發達、小農占多數的基礎上的,位置固定,彈性不大。尚書各部也是根據命令掌管政令,行政事務的處理是以唐初制定的命令為依據的。這樣,我們就不能適應迅速變化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形勢。有些需要用行政手段解決的問題,不是部門問的,因為沒有哪個行政部門有這個責任;沒有法律可循,因為法律制定時沒有這種情況。如果說隋朝以地方事務向中央集權為契機,初步完成了國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轉型;然後到了唐代,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政務和事務不斷增多,促進了政治制度的不斷創新。
唐代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政府機構在職能分工的基礎上不斷調整。政府機構是按職能劃分的,無論是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還是尚書六部、殿監。這是對南北朝以來不斷變化的總結。在此基礎上的不斷調整,無論是對原有機構的微調,還是從臨時派遣到固定崗位,再到逐步形成軍事、財務等崗位制度,都是根據變化的現實對原有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任命和委任制度為政治制度的不斷調整提供了壹種靈活的形式,並使壹些制度更加靈活,更能適應不斷加速的社會變革。晚唐三使的發展變化, 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 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
唐朝初年,用制度和法律保證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用法令規定政務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突出的。各種制度和法令規範了各級政府的組織和職責,明確規定了官員的構成及其職責;規定了公文處理的程序和時限,使政府事務的處理形成了壹套嚴格的程序;四級官制根據政務處理程序將官員分為主官、按察使、按察使、按察使,明確各級官員在公文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責任。法律法規包括巡視制度、監察制度、建議制度和考試制度,規定了各種制度來監督官員的執行。對於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的官員,法律也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這些做法基本被後來的朝代繼承。
第三,唐代各級官員的任用都要經過考試,官僚形式呈現出新的特點。
在中書省和門下省都成為國家機關的同時,科舉制度也在楊迪統治時期從古代科舉制度中脫穎而出。北朝對戰功的重視和南朝對文才的重視,與門第是對立的。雖然人才標準在實踐中得到應用,但並沒有完全否定家族在選舉制度中的地位。隋初廢除“九品”制度,終於結束了按等級選官的做法。科舉制度是不分門第的。門下陰影雖然也是賦予高官的政治特權,但其標準是當前王朝的官方產物,與傳統的門第無關。而且無論是入口陰影、雜色流入(包括外來流入、官員榮譽、商品質量等。)或者說進入科舉,需要通過出身考試和入門考試。科舉制度的建立,以及無論何人出身,都要通過考試才能做官的機制,使中國古代的官僚政治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
唐朝在選舉制度上強調才學標準。但在不同時期,根據當時的需要和人才的實際情況,有壹些不同的做法。甚至在武則天時期和開元天寶時期,針對普通人才和所謂具有特殊才能的傑出人才,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既保證了官僚機器的正常運轉,又保證了傑出人才的脫穎而出。
隨著科舉出身的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的比例越來越大,又由於他們大多是圖書館的學生,官員的思想修養和地方工作經歷越來越受到重視。親民的刺史、縣令被認為是治國之本。是否擔任過縣令、刺史、地方政務實踐,逐漸成為選拔三省、禦史臺高官的必備條件,即所謂“不經過府縣者,不打算去臺灣”。
第四,唐朝的政治制度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而不斷調整,表現出強大的自我完善功能。
貞觀之初,唐太宗說“以天下之廣大,四海之眾,要適”]。雖然這是處理政治事務的原則,但制度的調整也是政治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唐太宗的這段話,為及時調整政治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在唐代,對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被認為是正常的。而“柔性”二字往往成為系統調整的依據。這樣,在制度的調整和創新上,初唐的思想阻力比其他朝代,尤其是唐以後的朝代要小得多。
初唐除了對制度進行適時調整外,對規定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各種制度的法令和表格也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修改。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初唐制定的政令格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社會需求,而隨時發布的政令因其靈活性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最終超越了初唐以政令規定各項制度的法定制度,政令在法律體系中占據首要地位。原案是用來“編目當時的條例,永遠是法律,思考故事”的,是法定格式的法律制度之壹。隨著法規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變化,判例自然被用來對這些法規進行編目,成為適應形勢變化的主要法律形式。法律不再修改,新的案例產生了,隨之發生了質的變化。開元以後,格格不能適應日益加速的社會變革,格格之後頒布的法規往往與格格相抵觸,於是頻頻出現格格之後的法規,格格之後的條例,法規實際上成了日常使用的法律文件。而唐朝也找到了系統調整和重組的好手段。政治體制的適時調整是政治活力的體現。政治制度的高度自我完善功能是唐代社會能夠蓬勃發展的重要原因。
五、在政治制度的運行中,表現出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唐律》中的很多規定是有彈性的,壹些壹般原則上禁止的行為在壹定條件下變成了必要。對於法令不便的,在《唐律》中也規定了修改的程序。在選舉制度中,有定期科目和定期科目,這樣普通人可以通過定期鍛煉選出來,優秀的人可以通過定期鍛煉選出來。世紀之初,為了適應考生數量的不斷增加,設立了資格,但同時也設立了科目選擇。以資格選拔普通官員,以學科選拔“傑出人才”。在處理逃戶問題上,無論是武則天末年還是玄宗初年,都采取了靈活的措施,保證了逃戶令的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