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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逃和通緝的區別。

1,對象不同。通緝是壹種特殊的逮捕形式,其對象是應當逮捕的逃犯,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已經走完逮捕法定程序的逃犯,還包括大量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範圍不壹樣。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等公共媒體向社會發布,為壹般公眾所知曉。但網上逃犯的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是保密的,其受眾僅限於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網上逃犯的範圍包括經司法機關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拘役,有證據證明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居住和犯罪場所,被辦案機關抓獲後未歸案的,以及逃離看守所、勞動教養場所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勞動教養人員;

3.不同的形式。被通緝的對象包括未因犯罪被拘留的人,抓捕過程中逃跑的人,以及被拘留後逃跑的人。以通緝令的形式向相關地區發出通緝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超出其管轄範圍的,應當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是對被通緝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1.對被通緝人員的要求如下:

1,被通緝者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下落不明。

二、網上追逃的條件如下:

1,刑事犯罪,犯罪事實清楚,罪犯在逃,如果滿足這三個條件,可以網上追逃;

2.網上在逃人員的範圍包括經司法機關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拘役,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居住場所和犯罪地,被辦案機關抓獲後未歸案的,以及逃離看守、勞動教養場所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勞動教養人員。

綜上所述,網上通緝可以是壹種高效的發現罪犯的方式,因為網上通緝壹般是有償的,見的人多,所以覆蓋面更廣,所以是壹種非常值得去抓罪犯的方式,但是壹般是針對罪犯的。人民檢察院在自己偵查的案件中需要通緝被告人時,可以在作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265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266條

批準技術調查措施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在有效期內,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部門認為有必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經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有效期屆滿後仍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技術調查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延長技術調查措施期限的決定。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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