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婚 俗
秀山解放前,壹般是壹夫壹妻,少數家庭(主要是富有的家庭)為壹夫多妻。清乾隆元(1736)建縣後,封建婚俗盛行。婚姻受家庭財產多寡的制約,講究“門當戶對”,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訂婚須以大量錢財或牲畜和糧食為聘禮。早婚、童養媳隨處可見。甚至還在繈褓之中就可由雙方父母指腹為婚。成人成婚需經過放話、插香、討庚、過禮等“禮規”,繼後擇吉日正式舉行婚嫁儀式。此外,還有招夫上門和招婿上門的婚俗。
土家族在結婚當天,男方即按嫁妝多少,組織去12至24人不等的迎親隊伍,其中女青年不少於4人,中年婦女2人,媒公媒婆同往,由1名“押禮先生”負責行使迎親隊的壹切禮規。至女家後,經過押禮先生三番五次拜說,然後由女家的兄弟背姑娘上轎。姑娘上轎前要穿紅裙褲,頭頂紅蓋頭帕,腳穿紅繡花鞋,耳戴金(銀)環,手戴玉鐲或金(銀)鐲。返到男家後,姑娘下轎人堂,舉行拜堂儀式,先拜祖宗,後拜父母,然後新郎新娘對拜,互敬“交杯”酒。儀式完後,男方搶先入洞房坐鋪(傳說為“當家”之意),再揭去新娘頭帕,始告完畢。晚上,由同輩之弟妹和表弟妹表嫂等鬧洞房逗趣。
苗族有通過“歌會”、“趕秋”、“趕坳”等社交活動選擇對象的習俗。縣境晏龍鄉的苗家姑娘出嫁獨具風采。他們壹不“哭嫁”,二不坐轎,三不拜堂,四不酌喜酒(下聘),五不送嫁妝,六不講排場(大辦酒席),婚日不同宿,不鬧房,而是與陪送新娘的好友圍著火坑對歌,往往通霄達旦。女方的送客,少則幾十人,多達幾百人。凡與姑娘友好的男女青年,都可陪送姑娘到男方家。
解放後,國家公布《婚姻法》,廢除包辦婚姻,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各族青年男女享受到婚姻自主權。只要雙方自願,符合法定婚齡,即可到人民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書,舉行完婚儀式。結婚不坐轎、不收彩禮。機關單位由領導舉行簡單儀式,以煙、茶、糖相待。
七十年代後期,農村實行彩禮的習俗又開始出現,之後逐步影響城鎮。講排場、要彩禮,大肆鋪張的現象在城鄉壹些地方呈蔓延之勢。
第二節 喪 葬
唐代以前,有行二次葬和剔骨葬的習俗。明代姒前,酋首及少數富戶有實行崖棺葬的習俗。今酉水、梅江河、花垣河兩岸,尚存多處崖棺葬遺跡。
清代和民國時期,土家、苗、漢各族喪葬習俗基本相同,通行土葬。土家人有“跳喪”的習俗,即圍著棺材邊擊鼓邊唱邊跳,有的三人手執小鼓、小鈸、小鑼,邊打邊繞著棺材唱,稱為“打繞棺”。歌的內容多為死者壹生的經歷和作為,吐露生者對死者的感情和勸慰喪家等。安葬時還請土老師念經、殺牲祭祀。
苗族人的喪葬除了與土家族人相似外,還有唱“孝歌”的習俗,壹人擊鼓,眾人輪流唱,或擊鼓人自唱,寄托哀思,以歌當哭。出喪時,死者的親人要備土酒上山招待擡喪群眾,主要親戚要在墳周圍插“陰陽傘”以示懷念。
無論土家族、苗族和漢族都要為死者請道士擇吉日殯葬,信奉風水陰陽。漢族老人死後,除請道士做“法場”等之外,還要對主要親屬“開孝”。殯葬後由子女“守靈”。
解放後,舊的習俗逐漸隱跡,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基本絕跡。之後,在部分鄉村舊的喪葬習俗又有所擡頭。八十年代開始在機關和城鎮開始推行“火葬”。由於人們思想上未徹底擺脫傳統觀念的束縛,加上距離銅仁火葬場較遠,因而推廣成效不大。
第三節 節 日
壹、喜慶日
秀山民間歷來喜慶日繁多,隨著歷史的演變有的已不復存在,至今除婚娶外,還有生小孩、建房、壽誕等喜慶日,這些喜慶日仍部分沿襲舊習。
生小孩:婦女婚後有孕曰“有喜”。生孩子要往外婆家報喜,稟告親友,擇吉日過“粥米客”。吉日那天由外婆家送衣服、蛋、雞、粥酒,以示慶賀,主人大辦酒席款待,喜慶3天,窮困人家至少也要過“三朝”。在“月子”裏要讓產婦多吃營養品。“坐月”滿40天後,由外婆接母子(女)返回住七天,叫“出行”。嬰兒滿周歲過“滿歲酒”,滿周歲時煮幾個雞蛋以表心意。解放後,這種遺風在農村和邊遠鄉村仍有存在。
建房:為大喜大慶之事。凡建房上大梁時,親朋好友均來祝賀,戶主熱情款待。建房前要請“陰陽”先生擇地基,選開工吉日。豎房時,由“魯班”師傅點梁,在梁木正中畫紅黑色太極圈,太極圈兩頭寫上乾、坤二字,放上茶葉、紅米和陰陽歷書,用紅布包好,曰“包粱”;待天明“豎房”時,由主盤木匠喊吉祥語上梁,邊喊邊上;接著娘家、舅家或姐、妹夫家懸掛紅綢布,曰 “纏梁”;繼後即扔拋梁粑,鳴放鞭炮,酒席慶賀3天。在農村,此種風俗至今仍然流行。
祝壽:秀山祝壽習俗歷史悠久。在壹個家庭內,只有長輩才能過壽日。若長輩在,晚輩無論年齡多大,均不能過生日祝壽。在上無長輩的情況下,年齡到50歲後即可祝壽,之後逢“十”年壹次大慶,其子孫(含婿)、親朋好友趕來祝壽。夫妻健在的,雙坐堂前,接受壽禮和頌詞。壽禮多為福壽桃、長面條、豬肉、衣料、現金等。富有之家壽禮還送皮衣、金銀首飾等。頌詞壹般為“福如東海,壽比南山”之類。壽慶以長面條(長壽面)和酒筵款待來賓。農村祝壽壹般不做大的排場。解放後,祝壽論輩份仍承襲下來,但壹般的過生日已不再論輩份。進入八十年代,祝壽參加人的範圍縮小,僅限於兒孫(含婿)等晚輩和少數至親好友。祝壽禮品多樣化,尤以送“生日蛋糕”成為壹種新的時尚。
二、傳統節日
過年:含“除夕”、“春節”、“元宵”。從頭年臘月三十到次年正月十五日,為春節期間。慶祝內容和形式十分豐富,熱鬧異常,為秀山民間最隆重的傳統節日。土家族還有在農歷臘月二十八日或二十九日過“趕年”的。苗族過年與漢族相似,無多大差異。
除夕前,家家戶戶都要把屋內外打掃得幹幹凈凈(俗稱“打揚塵”);有的人家在階檐下用石灰劃上壹條白線,意在隔除蟲蛇;在正門和側門,各貼門神畫像;在房屋落地柱上貼春聯;豬圈、牛欄貼上“六畜興旺”字條。富裕人家還要在門前懸掛宮燈,走馬燈或其它五彩燈籠。除夕夜備最好的酒肴,全家圍席桌而坐,叫“團年”,暢飲“年酒”,喜吃“年飯”。有“三十夜的火,十五的燈”的習俗。除夕夜,無論火坑、火盆均燒旺火,以象征生活像火壹樣興旺。壹家人烤火話家常、擺龍門陣,給小孩子送“壓歲錢”。老年人往往徹夜不眠,名曰“守歲”。正月初壹天,男女老少全天遊玩,盡情歡樂。青少年踢毽子、跳繩、騎竹馬等;中、老年人玩牌。初二起拜年、串親訪友或“上墳”祭祖。初五以後,開始玩龍燈、跳花燈,直至十五日完才“收燈”。元宵節家家戶戶點燈點燭,有祈求光明之意。
“三月三”:興起於土家族,之後各族人民都興吃“三月三”粑粑,傳說吃後可以避免蛇咬。這壹天苗族還有“趕坳”、“踏青”和“踩花山”活動,男女青年壹起唱歌跳舞。
“四月八”:稱“牛王節”,為各民族***同的節日。其中,苗族青年男女對歌,進行社交活動,俗稱“跳月”。
“六月六”:為各族人民的曬衣節。有“六月六曬龍袍”的傳說。苗族稱“六月六”為太陽節,是祭天的日子。
清明:農歷二十四節氣之壹,也是民間祭祖掃墓的節日。要在墳上懸掛“清明紙”(俗稱掛清),給祖先燒“冥財”,斟酒供肉進行祭祀;有的還要為墳墓培土、在墓地植樹。機關和城鎮居民要對所有為國捐軀的死難烈士進行“掃墓”。解放後,“清明”節也成為悼念烈士的“掃墓”日。
端午:俗稱“端陽”,為秀山各族人民的傳統節日。源於紀念楚國愛國詩人屈原。每年農歷五月初五,人們吃“粽子”(又名粽粑)、雞蛋,飲雄黃酒,戶戶懸掛菖蒲、艾葉和葛藤,並用菖蒲、艾葉熬水洗澡,借以增強免疫能力。清代以來,酉水支流花垣河畔的峨溶、洪安,梅江河畔的石耶、平凱、宋農、石堤當天都要舉行“龍舟賽”。
中元:俗稱“七月半”,又叫“鬼節”,漢族人普遍信奉這個節日。每逢這天(農歷七月十五日,有的地方為七月十二日),家家戶戶於傍晚時分祭祖燒紙,名曰“送冥財”(俗稱燒“包封”),土家族、苗族人也隨之祭祖供奉,意在超度孤魂野鬼。解放後,此俗逐漸消失,邊遠山區農村仍有個別存在,八十年代又有恢復。但燒紙者多數系以此聊表緬懷先人之情,不再迷信鬼神。
中秋:又稱“八月十五”,為漢族的節日之壹,土家族、苗族也漸興此俗。每逢這天,家家早餐吃粉杷,備酒肴於晚餐,待月亮升起,以月餅果實盛盤置院壩,全家老少壹起圍坐賞月。有的還請老人講中秋賞月的故事;有的人還乘著月色到別人冬瓜地裏去“偷瓜”(舊俗當夜偷瓜不算偷),送給久婚不育的夫婦,曰送冬瓜兒,意為送貴子。此俗在少數地方至今仍流行。
第四節 禁 忌
清代和民國時期,秀山民間各種禁忌繁多,有的至今猶存。這些禁忌有:土家族人在本民族中,同姓和義族不能通婚;吉日忌說鬼、死、病等不吉利的話;行船忌說翻、沈、漏等語;大姑娘和產婦禁坐堂屋的大門坎和跨坐扁擔;未婚男女忌吃豬蹄子(豬蹄發叉,怕婚姻不順利);在外死亡的人,無論男女老幼,屍體不能擡進龍門和堂屋;客人不能和少婦坐在壹起;兄忌與弟媳開玩笑或進弟媳臥室。還有逢丁時不剃頭,戊時不動土,酉時不殺雞,亥時不殺豬、不吃狗肉和喜鵲肉的禁忌。另有火坑中的“三腳架”,客人不能用腳踩;正月初壹不能掃地、動土、吹火;平常早晨也不能說虎、豹、龍、蛇等野獸詞語;驚蟄不能拿針;吃年飯不能用湯泡飯,害怕來年鬧水災等禁忌。
苗族還有辦婚事時家裏忌有哭聲;客人不能坐“家仙凳”,也不能踏火坑裏的“三腳架”;未到嘗新節(俗名“報菜”),不能吃各種瓜菜等禁忌
第五節 例行祭祀
祭孔子:在文廟舉行。乾隆二十八年(1763)知縣邊鏞於縣城東門內建文廟,每年農歷二月初四、八月初四進行春秋祭祀。祭祀時,各官吏穿官服,學生合著樂器唱歌,場面熱鬧。每逢農歷正月初壹、十五,還要由縣官率領各學官、校官去文廟祭祀,名為“謁孔廟”,凡鄉試中了舉人,捷報傳到縣後,知縣親自出衙迎接,引導“新貴”到文廟叩拜、宴賀,然後歸第祭祖。這種祭祀清代盛行,民國時期冷清,解放後廢除。
祭社稷:在縣城南門外社稷壇舉行。每年農歷二月初五、八月初五祭祀。祭社稷是祈禱五谷豐登,國泰民安的壹種儀式。祭品有二羊、二豬、三爵酒、二匹布等。主祭祀人要穿官服,九叩首。民國時期,很少活動,但民間還有此俗,解放後廢止。
祭農神:每年的農歷三月八日在先農壇舉行。以豬、羊、酒、豆、布匹等為祭品。祭時主祭人穿官眼。行九叩大禮。祭祀結束,進行開耕儀式。開耕儀式由知縣扶犁,知名老人牽牛,兒童伴唱農歌,九推、典史播種。要求武官的副將以下圍觀開耕儀式。此祭祀清代極盛,民國沿襲,解放後廢止。
祭厲壇:即祭鬼(逝者)。土家人信奉尤深。光緒時所編《秀山縣誌》載:“土夷重鬼,引為吉祥”。縣中凡以“貴”為地名者,初皆為鬼,僅石耶、洪安兩區就有“貴塘”、“貴措”、“貴板”、“貴道溪”、“貴定”、“貴羅”、“貴楊溪”等20余處。每年的“清明”節和“七月半”舉行祭祀,設左右兩壇,左壇祭祀已死去的人,曰“祭靈”,右壇祭祀被貶謫的官吏,祭祀人穿壹般官服,行三叩禮,土家族民眾自發祭祀。解放後已廢。
祭名宦:即祭祀有政績的官吏。每年農歷四月由官府及學官在名宦祠主祭。此俗清時盛行,民國時已冷淡,解放後不復存在。
祭鄉賢:即祭祀本地名人。與節孝同祭。主要祭祀太仆寺卿糜琦瑜。民國初期廢止。
祭節孝:主要祭縣中已逝著名的孝子、節婦。在文廟南邊鄉賢祠與祭鄉賢同祭。民國時已停祭。
祭關帝:主祭關雲長,亦祭歷代著名武將。每年農歷二月十三、五月十三和八月十三在武廟(關帝廟)舉行,以豬、牛、羊為祭品,主祭者穿官服行大禮。鹹豐三年(1853)始頒祭祀音樂,設六佾之舞,並祭關雲長子孫三代。民國時期祭祀漸衰,懈放後廢除。
祭文昌:祭祀主宰功名、祿位而逝的神,為讀書人所崇信。每年農歷二月三日和朝廷規定的秋天吉日,以豬、牛、羊為祭品,在縣城東門外文昌祠祭祀,由官府主持,旨在乞求良好的命運。民國時期沿襲,解放後廢止。
祭龍神:以祭龍求雨為目的。凡逢天旱,人們聚集在神龍祠,以豬、羊作祭品,規定祭日為農歷二月初九和八月初九,參祭人穿官服祭祀,民間則有擡狗求雨習俗。民國時期沿襲,解放後,逢幹旱年景,民間還有少數人祭祀。
祭火神:清嘉慶七年(1802)開始,農歷二月初九和八月初十為祭日,主祭人穿官服,在火神廟舉行,以豬、羊為祭品,意在祈求人間不發生火災事故。民國時期已很少人祭祀,解放後絕跡。
祭城隍神:每屆知縣到任時和農歷每月初五、十五日以香紙蠟燭在城隍祠祭祀。老百姓也有到城隍廟進香的。民國時期祭祀冷淡,解放後廢止。
其他祭祀活動還有祭馬神、祭李公(指鹹豐年間的知縣李漸鴻)等。
秀山社會風俗——習俗
第壹節 服 飾
土家族
男上裝是“琵琶襟”、“滾邊領”,又叫“對襟衣”,安布扭扣5至7顆。多以青白二色布料作衣,有的鑲花邊。女上裝多滾有“欄桿”花邊,無領或矮領,領大而短,俗稱“右開襟”。男女下裝與漢族人相似,多以青、蘭色布料作褲,白布作褲腰。姑娘喜歡留壹根長辮,愛穿自做的紅色或粉紅色的繡花鞋,佩帶金銀首飾等裝飾品。不分男女,成年人頭上都喜歡包二、三米長的青色絲帕,四季不離。
苗 族
男女上裝衣領和右上側各有5對布扣,右下側為3對布扣。女上裝多鑲有花欄幹,下裝是大褲腳,膝下鑲有平行的3條“欄桿”。成年男女習慣用青絲大帕纏頭。苗族的少女少婦凡遇隆重節日、行親訪友都喜歡著盛裝,佩帶金銀耳環、手圈、項圈。l歲左右的男女孩子,頭上還要佩帶圍有銀質羅漢18至24顆的羅漢帽,以示吉祥。
民國時期,部分富有的土家族、苗族姑娘和漢族姑娘亦學穿旗袍。
解放後,衣料花色品種增多,自織的土粗布逐漸減少,土家族、苗族的服裝有了改變,臀節日老年人著本民族服飾外,壹般均以中山服、學生裝為主要服飾。七十年代後期,服裝款式均已與漢族相同,有西服、牛仔褲、春秋衫、羽絨服、連衣裙、旗袍,服裝面科也很少差別。
第二節 飲 食
清代及民國時期,秀山土家族的飲食多以稻米、包谷、洋芋、紅苕為主食,每日兩餐。喜幹食,飯菜分煮;喜酸辣味,烹調菜肴均以酸辣為最佳品。酸辣椒炒肉,已成為各族人民食譜中最可口的菜肴。幾乎戶戶都有泡菜。凡逢年過節,習慣做糯米粑團,煮糯米甜酒,熏火炕臘肉。山區土家人嗜好趕野豬活動,往往壹人打獵,眾人幫忙,獲獵物後,見者有份,名曰“趕仗”。
苗族也以稻米、包谷等為主食。善飲酒,以酒為禮的習俗世代相傳。凡遇紅白喜事或來親朋好友,均以大碗酒相待,往往壹醉方休。苗族群眾還擅長加工儲藏采獵的山珍野味,以作款待佳賓之用。通常用煙熏臘肉待客,笑稱“用火柴塊打人”(精瘦臘肉的顏色像燒紅的栗塊)。
解放後,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城鎮居民均食大米、面粉,農村粗細糧兼食。八十年代起,溫飽問題基本解決,農副產品逐日豐富,魚肉禽蛋用量大大增加,食物構成發生較大變化。包谷、紅苕、洋芋等雜糧,已主要用作飼料和釀酒原料。
第三節 居 住
清代和民國時期,縣內漢族多居住在平原、丘陵地帶,土家族、苗族多居住在半山區和山區,壹般是同宗族聚居,且以姓氏名寨。隨著杜會歷史的發展,除極少數單家獨戶仍住在深山老林外,大都與其他民族“交錯而居”。
秀山各族人民習慣於壹家住壹幢房子,大多依山建房,多為草屋或瓦屋。每幢長列三至五間,以長三間正房較多,進深排列采用減柱法構造。有三柱四掛、五柱四掛、五柱六掛三種。中間作堂屋,設祖先神位,左右降各隔成兩小間,以壹間設火鋪、竈房,用作吃飯、烤火,另壹間作臥室。人口多的家庭,則在屋後配以拖檐,或在正屋配專廒加以補充。“改土歸流”後,富裕家庭喜修四合院及八字龍門,甚至雕梁畫棟,翻廒加脊。居住山上的人家,習慣在竈房的壹角挖壹正方形的火坑或用木料架設火鋪,中間設置火坑,坑內放壹鐵三腳,供烤火、煮飯之用。居住平壩地區的人,多在臥室裏置壹方櫃式的“火桶”,火桶正下部以陶器缽或鐵盆盛木炭,中下部有供腳踩的木條或鐵條(俗稱火桶橋)。冬天壹家人圍坐在火桶邊沿上,用火褥子蓋著取暖。
苗族房屋結構與土家族、漢族大同小異,但在上半部常以竹子為樓板,樓上用以涼幹糧食和儲存糧食。
解放後,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各族人民居住條件大大改觀,草房不復存在,已為瓦屋、磚房、鋼筋混凝土的樓房所取代。
第四節 用 器
清代和民國時期,農村貧窮之家。盛衣多用木箱子或衣櫃,臥具以平頭床、架子床居多。富豪之家有圍床、寧波床等,床前上端有重檐或三重檐,雕有花、鳥、蟲、俑、佛像;婦女有梳妝匣,內裝有木梳子及發鬢上的飾物;堂屋正中置有大方桌、椅,兩側放凳子或靠椅。竈房食具壹般以陶器為主,置有土缽、盆、陶罐、木甑、土陶水缸、鐵鍋鏟等。盛飯盛菜壹般用陶瓷碗、盤,少數貧困之家用木碗、竹碗。筷子用竹筷。
土家族、苗族用鐵鼎罐煮飯較多,刀板(菜板)、臉盆、木桶、腳盆等均為木制品,飯簍、筷簍用竹編成。坐具普遍為木制的獨凳、小板凳和小椅子,也有竹編的躺椅。
解放後,五十年代,暖水瓶、手電筒逐步進入農家。六十年代,自行車、縫紉機、手表、收音機等中檔商品已為部分農民使用。七十年代,輕巧、美觀的新式家俱逐步代替過去笨重、刻板的舊式家俱。八十年代,城市及主要場鎮居民家庭用上了新潮的犬衣櫃、立櫃、組合櫃、寫字臺、高低床、臺燈、電扇、沙發、躺床等,部分居民家庭還購置了洗衣機、收錄機、彩電、冰箱、影牒機以及摩托車等。這些較高檔的商品也已為先富起來的部分農家所使用。
第五節 首飾發型
首飾:解放前,婦女首飾有釵、耳環、戒子、手鐲、項鏈等。解放後,佩戴首飾曾壹度消失。八十年代起,又開始在婦女中流行,男子也時興戴金戒子。
發型:因時代和民族而異。清代,漢族男女壹律留長發,結長辮子於腦後不過臀。出嫁女子則結發髻,用簪或網附於腦後,俗稱“巴巴轉”。土家族壹律結發簪於腦後,不同的是,男子用青布繞頭包紮,女的配帶耳環和頭飾。苗族人民純以頭帕包紮。民國時期,政府令男子剪辮,城鎮男子初為光頭,繼為平頂,後通行三七西發;成年女子多為長辮子,女孩腦後剪“半月亮”或養辮子;鄉村男子多為光頭,男孩多為“稻蓬頭”或“瓦爿頭”;女於出嫁後則梳發髻(也叫盤香頭)緊貼於腦後。三十年代開始燙發。
解放後,不論土家族、苗族或漢族普遍時興“中山頭”。六十年代有少數人燙發。八十年代起,流行電燙發,發型變化較大。女子較為流行的燙發有“波浪”、“流雲”、“菊花”、“上海式”等。男子發型壹般為遊泳式、西發,有些青年人留長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