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交巡警四隊的做法沒有錯。後顏誌偉上訴至鄭州中院,案件被發回重審,再審結果維持原判。顏誌偉繼續上訴,鄭州中院受理了此案。
鄭州中院認為,閆誌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不屬於電動車。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能夠實現人力騎行和電動或電力輔助功能的兩輪專用自行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顏誌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XM-2,車重280公斤,輸出功率700瓦,最大載重300公斤。駕駛座上顯示“優秀摩托車”字樣,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非機動車定義。兩名警察將原告閆誌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定性為機動車是準確的。
2006年6月6日,165438+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閆誌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同時,判決鄭州交巡警四大隊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閆誌偉交通費6元。
終審判決後,電動三輪車作為機動車的認定引發各方爭議。
觀點之爭
電動三輪車經銷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機械動力的車輛屬於機動車,而電動三輪車使用電池作為動力,顯然不屬於機動車。
市民A:目前電動三輪車很亂。他們在街上橫沖直撞,想怎麽轉就怎麽轉。他們有時在機動車道行駛,有時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或者幹脆跑到人行道上。而且電動三輪車的速度很快,因為沒有車牌,壹旦發生交通事故,無法找到肇事者。所以應該限制電動三輪車上路。
市民B:電動三輪車應該不屬於機動車,時速壹般跑到20公裏。交管部門沒有硬性規定要求電動三輪車必須上牌,警察也不能以無牌為由扣押。如果不允許電動三輪車上路,就要從源頭抓起,取締銷售點,不允許銷售。
交巡警:電動三輪車速度太快,載重大,無法登記,導致事故頻發,我們要處理。
聲明
壹個
交通管理部門沒有錯。
張學誌(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法院的判決是客觀公正的,主要理由如下:壹、閆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符合機動車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明確界定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由此可以得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區別的關鍵在於駕駛方式和設計最高時速。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非機動車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或者雖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速度、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嚴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從外觀上看,不具備非機動車良好的腳踏功能和整車質量,也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顏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供人們在道路上騎行和運送貨物,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於機動車。第二,對電動自行車的理解不能片面。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不能只依據電池作為動力和銷售者的宣傳,而應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來衡量。根據國家標準中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電動自行車是壹種特殊的自行車,所有指標都是沒有公差的絕對值。只有符合標準的才能作為非機動車管理,否則就作為機動車管理。閆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當然應按機動車管理。閆某系無證駕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聲明
二
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
馮(河南金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認為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在性質上屬於機動車,原因有二:
第壹,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在性質上屬於機動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從法律概念比較,“機動車”包括由包括機械、電能在內的所有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輪式車輛,完全可以涵蓋電動三輪車的情況。但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既不是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也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中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技術特征。因此,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被界定為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機動車。
第二,從立法目的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條在開頭就明確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是否需要特殊管理,要根據此次立法的目的來判斷。從案件來看,這種電動三輪車的自重和載重,特別是功率,已經遠遠超過了普通電動自行車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的威脅,程度足以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給予特殊管理是完全必要的。當然,我們並不是要禁止這種電動三輪車的使用,而是需要采取和其他機動車壹樣的管理措施,既要發揮其積極作用,又要盡可能抑制其弊端。
聲明
三
“超標”電動車急需合法身份。
林立(法學教師,河南財經大學民商法碩士):
根據國家法律,只要是以機械為動力的,都屬於機動車。就本案而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無不當。問題出在廠家的執行和行政部門的監管上。
電動自行車作為壹種介於自行車和摩托車之間的交通工具,具有輕便、快捷、無汙染、省時節能等諸多優點,受到很多市民的喜愛。應該說電動自行車速度快,適合城市交通要求,彌補了城市公共交通的不足。在壹些大中城市,它們甚至比汽車更有效率。
目前市場上的電動車主要是看起來像自行車的“標準車”;“輕摩”電動車看起來像“滑板車”。不過按照目前的國家標準,這兩款車都是合格的。1998制定“國標”時,電動自行車只否決了三項:壹是最高車速,二是車架總成的抗振強度,三是制動距離。至於重量和外形尺寸,都是推薦項,沒有強制規定。所以“輕摩”電動自行車的重量在40公斤以上,仍然是合格產品。
在電動自行車產業鏈中,政府相關監管部門、生產銷售者、消費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應該重視來自各方面的聲音,制定壹個獨立的標準體系,讓所謂的“超標”電動車受到民眾的歡迎,迫切需要法律地位,這才是最理想的。但以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來看,要做到這壹點似乎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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