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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知識是什麽?

法律基礎知識如下:

1.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和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和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法律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範。(2)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3)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調節為調節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法律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誌,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誌的簡單總和。

二、法律的起源

法的淵源,又稱法的形式,是指某些主管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壹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壹)法律的起源

1.組成

憲法作為法律的壹種形式,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特別程序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全面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根據《立法法》第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範性文件。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

5.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6.規程

規則,通常稱為行政規則,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某壹類事件或人的壹般規定,是壹種抽象行政行為。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上述法律的起源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的層次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的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其他思想和社會主義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根本任務為指導。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和借鑒歷史和外國經驗;(五)以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為標準,顧全大局;(6)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並與適時立法、修改和廢止相結合。

4.中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四個階段:提出法律案、審議法律案、表決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

(1)法律案例演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具有特殊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為創制、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壹部法律而向立法機關提出的法律案。

(2)法律案件的審議。審議議案是指立法機關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壹般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三)對法律草案表決稿進行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具決定性的壹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壹般法律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者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公布法律。這是立法機關依法將通過的法律公之於眾(社會)的壹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制度。

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形成壹個和諧的有機整體。不包括國際法和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以下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訴訟法。㈡法律的實施

1.法律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執法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準確,是指適用法律時,要調查清楚事實,準確掌握證據;(2)合法性是指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是指司法機關在正確合法地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改正錯誤。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保障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有法律的存在為基礎的社會關系。不是物質關系,是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私人的。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授權由經濟特區法規修改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5.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6.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原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體有效範圍和法律在適用對象、時間、空間三個方面的有效範圍。1.法律的客體效力

第壹,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都將適用中國法律,在境外仍將受中國法律保護,履行中國法定義務,遵守所在國法律。二、中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所有在中國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中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律的空間效應

(1)有些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2)某些法律在某壹領域是有效的;(3)有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3.法律的時間效應

是指法律生效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是否有溯及力。法律生效的時間:壹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壹段時間後生效。法律停止生效的時間:壹是用新法代替舊法,使舊法停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律完成了歷史任務,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和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律;第四,法律本身規定了終止日期。

第四,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壹般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

1的規範函數。方法

法律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具有通知、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的規範功能。

(1)通知的作用:法律代表國家對人們應該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導向作用:法律通過人們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3)評價功能:法律作為壹種良好的行為標準,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功能。

(4)預測功能:根據規律,人們可以預先知道或估計人們會如何與對方交往。

(5)教育功能

(6)強制功能:是懲罰違法行為。

2.法律的社會功能: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2)開展社會事務。五、法律的運作過程(壹)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體,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運用壹定的技術,制定、批準和改變法律這壹特定的社會規範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錯誤行為。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主觀要件、違法客觀要件。違法行為的分類: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相關主體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具有法律強制性的不良後果。與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壹,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定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契約義務和正確行使權力和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規定的。責任可以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確定,直接強制實施;或者當事人通過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擔保。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專門機構根據其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

5.執法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監察。法律監督的基本要素壹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對象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對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證法律有效實施而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對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我國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人民代表大會進行的監督。

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和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對審判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對審判機關的監督。

(3)社會監督

指政黨、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合法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第六,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壹)法律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律與經濟的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律的發展變化;法律對經濟基礎起作用。

3.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直接影響法律的發展水平。

4.法律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導向作用;促進作用;保障功能;限制。

5.法律在調節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法律、政治和政策

1.法律受政治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律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改革也制約著法律的內容和發展;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多地制約著法律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律也為政治服務。

2.法律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基礎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範化和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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