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方言曲調、優秀傳統劇目、傳統表演藝術、音樂、舞臺藝術、劇本、曲譜等。閩劇;
(二)與閩劇密切相關的樂器和舞臺的制作技藝;
(三)與閩劇密切相關的文獻、歷史檔案、視聽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
(4)閩劇特有的傳統習俗;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與閩劇密切相關的實物。第四條閩劇的保護和傳承應當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和發展並重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劇保護與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閩劇保護與傳承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文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劇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閩劇的保護和傳承工作。第七條閩劇保護和傳承所需經費,采取財政撥款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方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閩劇保護傳承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閩劇保護傳承經費落實到年度財政預算中。第八條市、縣(市、區)文化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閩劇藝術創作:
(壹)組織搶救閩劇經典傳統劇目,整理經典傳統劇目;
(二)通過公開征集、買斷移植等方式,支持新編原創和改編優秀閩劇劇本;
(三)支持優秀劇目的創作和編排,支持閩劇表演團體和個人參加重大藝術比賽和演出,並按規定獎勵獲得榮譽者;
(四)定期舉辦閩劇劇目展演,按照規定對優秀劇目進行獎勵或者資助;
(五)定期選派編劇、導演、音樂、舞臺美術、表演等閩劇藝術專業人員參加專業進修、深造或培訓;
(六)支持閩劇藝術創作的其他措施。第九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編劇、導演、音樂、舞臺美術、表演等專業人才專場招聘的指導和服務保障工作。在設置閩劇藝術技術高級職務比例方面實施激勵政策,提高閩劇從業人員待遇水平。第十條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閩劇接班人:
(壹)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通過編寫閩劇藝術和福州話校本教材、開設閩劇興趣班、建立閩劇傳承示範學校、邀請代表性傳承人和著名閩劇藝術家進校園等方式,開展閩劇藝術校園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增加閩劇相關專業招生,並按規定提供助學金、獎學金或減免學費等經費保障;
(三)支持福建省戲曲表演團體與藝術院校合作,通過在福建省戲曲藝術院校建立學生學習實踐基地、人才培養基地和閩劇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四)支持福建戲曲藝術學院師生參加精品創作、舞臺實踐,參加各級專業比賽;
(五)支持閩劇接班人培養的其他措施。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閩劇代表性傳承人、閩劇大師設立閩劇工作坊、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教學、參與閩劇藝術教學和演出等活動。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劇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閩劇演出團體深入基層開展惠民演出服務及相關公益活動。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營閩劇表演團體加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鄉村振興等主題的閩劇藝術創作和演出,拓展農村演出市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閩劇表演團體從業人員納入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範圍,依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責任制和演出信息發布平臺,加強對閩劇演出市場的監管,規範閩劇演出市場的經營秩序。
福建省戲曲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