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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噪聲汙染現狀及控制對策?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中國噪聲汙染現狀及防治對策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噪聲汙染是壹種環境汙染,是現代化和經濟發展的產物,已成為僅次於“三廢”的第四大汙染。噪聲汙染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防止噪聲汙染,為人們工作、學習和休息提供適宜的聲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

壹、噪聲汙染的來源

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是噪聲汙染的主要來源。

交通噪聲主要來自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發出的聲音。由於近十年來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喇叭、發動機、剎車的聲音嚴重影響道路周圍人們的工作和休息。因為船舶、火車、飛機的嗡嗡聲可達100分貝以上,對延邊地區的居民會產生比較嚴重的影響。

工業噪聲主要是指工廠內各種設備運轉時產生的聲音。如磨床、切割機、柴油機、機床等。不良的聲環境會降低工人的工作效率,甚至影響他們的健康。如果為了節約成本而不進行管理,必然會對企業的長遠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施工噪聲來源於施工機械產生的噪聲。建築噪音主要集中在城市發展中心。以武漢為例。近年來,武漢發展迅速。5000多個工地同時在施工,遍布全市。樁錘、錘鉆等機械撞擊的聲音不絕於耳,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

社會噪音多見於人們的社會活動中,以及家用電器、音響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出的聲音。雖然這些設備的聲級並不高,但由於現在人們都是比鄰而居,他們的居家活動很容易影響周圍居民的學習和休息。

二、噪聲汙染的危害

(壹)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

科學研究發現,如果人長期生活或工作在85分貝的環境中,大約有10%的人會耳聾。在長期95分貝的噪音環境下,這個比例會上升到29%;當噪音高達120分貝時,人的耳朵會感到劇痛;更高分貝的噪音會對耳蝸中的聲音感應細胞造成永久性損傷。

(2)噪音使工作效率低下。

當噪聲分貝值較低時,能在壹定程度上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對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影響不大。但是,當噪音水平超過85分貝時,工人會感到焦慮和煩躁,無法集中註意力,工作效率會大大降低。

(3)噪聲引起的壹系列生理功能的病理變化

噪音會導致疾病。強噪聲會使人心律不齊,血壓升高,增加心肌梗塞和高血壓的風險;引起內分泌功能紊亂,如甲亢、月經失調等。長期接觸強噪聲的人會出現頭痛、頭暈、乏力、煩躁、記憶力下降等癥狀。頻繁的噪音還會導致孕婦流產、早產,甚至胎兒畸形;強噪聲可引起胃腸功能紊亂、消化功能障礙等癥狀,導致厭食、惡心,並增加胃腸疾病的發病率。

三、國外城市噪聲汙染防治體系

美國對噪聲源的立法控制采用多軌制。除了法律法規對噪聲控制有專門規定外,還通過交通法規、鞭炮、鞭炮等法規對噪聲源進行控制。例如,美國的交通法規禁止車輛早上在街上鳴笛。如果鳴笛,不僅違反了噪音規定,也違反了交通法規。

由於社會生活噪聲更容易影響人們的學習和休息,容易引發鄰裏矛盾,發生頻繁但時間不特定,且取證困難,情況多樣,美國的噪聲防治法對此做了詳細的劃分,使規範社會生活噪聲更具有可預見性和可行性。如收音機、電視機、音響、樂器及類似設備和揚聲器;歡呼、吶喊、推銷電話;動物或鳥類叫聲等的分類。如果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上述噪音,則違反噪音防止法。

美國解決噪聲汙染的措施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受到噪音汙染的人,既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鄰居停止噪音或降低噪音,並要求金錢賠償,也可以請警察處理,還可以通過社區規約達成的協議進行調解。我國臺灣省《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不僅涉及壹般來源的噪聲汙染,還充分考慮了民生風俗的特殊情況。

四、我國噪聲汙染防治體系的現狀

(壹)立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引進和發展工業設備,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人民物質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環境汙染問題。鑒於此,我國於1979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對交通運輸、工業和城市區域的噪聲防治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隨後國家標準局於1979頒布了《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

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首次提出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這壹理念的推動下,中國的環境保護法建設進入了壹個新的時代。第壹部《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於1996年正式頒布。隨後,國家環保部門制定了相應的環境標準,工業、交通、鐵路、公安等部門也制定了專門針對噪聲汙染防治的行政法規。許多省市也相繼頒布了防治噪聲汙染的地方性法規。改變了專門法規防治噪聲汙染的單壹格局,實現了防治噪聲汙染的多元化格局。

㈡缺陷

與美國相比,我國噪聲汙染防治體系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噪聲標準缺乏明確統壹的標準,法律責任機制不完善。《環境噪聲防治法》只在原則上規定了噪聲的概念和類別,對產生噪聲汙染的個人和企業進行處罰。噪聲汙染的具體標準交給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由於缺乏統壹明確的聲環境標準,各部門、各地方的規定雜亂無章。行政機關防治噪聲汙染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公民向行政機關尋求救濟時,頻繁推諉責任,得不到有效執行,最後不得不通過訴訟解決。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缺乏具體的標準,很難認定和確定賠償數額。

五、完善我國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壹)加強公眾聲環境保護意識

聲環境保護意識是指人們對聲環境保護的認識、體驗和行為傾向。

只有當人們了解人與聲環境的關系以及聲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時,才會形成環境意識,即環境意識是環境意識的基礎。

據調查,人們現有的環保意識相當有限。雖然調查中有61%的人認為噪聲汙染“非常嚴重”和“比較嚴重”,但這些人普遍認為噪聲汙染源應該是企業、工地、交通和鄰近的鄰居,很少註意自己在聲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對於“晚上看電視會不會把聲音關小”這個問題,只有31%的人說會。大多數人認為控制噪音汙染的責任應該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

可見現階段人們的聲學環保意識還是比較薄弱的。提高人們的聲環境保護意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傳播。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1998聯合開展的全國公眾環保調查顯示,79%的公眾通過新聞媒體獲取環保信息。此外,學校教育也能對環保意識的形成產生積極影響。調查顯示,中心城區24歲以下的年輕人“環保”意識遠高於中老年人,其中70%來自學校課堂。通過各種渠道普及聲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進而形成主動降低噪聲、維護聲環境質量的環保意識。

(二)完善噪聲汙染的法律規制體系

1.完善噪聲汙染立法

(1)增加了低頻噪聲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居住區和農村居住區環境噪聲標準值分別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商業區和工業區的噪音標準值分別是白天60分貝和夜間50分貝。市內交通幹線兩側,白天噪聲等效噪聲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噪聲值的最高限值,對低頻連續噪聲卻只字未提。相對於偶爾出現的讓人突然感到不適的高頻噪音,低頻持續噪音起到了隱形殺手的作用。

(2)增加噪聲汙染罪。《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條的修改足以體現當今人們對環境保護的重視。聲環境汙染雖然不像壹般的環境汙染,很難恢復環境的原狀,但仍然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的甚至是巨大的危害。在傳統的法律救濟方式下,受害人只能通過民事和行政救濟來補償受損的利益,但這些手段不足以懲罰那些為了獲取暴利而故意違法或屢犯的人。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規定了噪聲汙染罪。例如,德國《刑法》第325條規定,任何人非法制造有害他人健康的噪音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任何人過失造成噪音汙染的,均應受到相應處罰。將“噪聲汙染”入罪,體現了我國對治理噪聲汙染的重視,同時也使噪聲汙染的處罰有法可依,發揮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處罰手段對社會的保護作用。因此,建議在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之後增加噪聲汙染罪。

2.完善噪聲汙染行政執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商業活動招攬顧客等社會生活噪聲和裝修裝飾等施工噪聲;環保局負責工業噪聲和文化娛樂場所產生的噪聲;公安部門負責在市區組織大型娛樂、集會等活動產生的噪聲,從室內發出的擾民噪聲和使用廣播設備產生的噪聲;道路交通噪聲由交警部門負責。

雖然行政機關對噪聲管理的職能有明確的部門劃分,但各類噪聲管理的劃分存在重疊現象,且缺乏公開性,使得絕大多數公眾難以了解其權威性。這讓人覺得很多部門都在管,卻不知道哪個部門在管。建議建立類似於行政許可中的窗口對外制度,即當有多個行政機關管理不同種類的噪聲汙染時,確定壹個行政機關統壹受理噪聲汙染投訴,然後由該行政機關按照職能進行轉發。這樣既能解決公眾與行政機關權限劃分不清的問題,又能防止行政機關推諉不作為。

(3)完善政府的噪聲控制職能

建立噪聲汙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與公眾建立相互溝通和信任的橋梁,也是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有效法律措施。國內很多城市中心的路邊都安裝了自動噪音檢測裝置,可以顯示當時當地路段的噪音分貝值。該措施是城市噪聲汙染防治的創新舉措,不僅可以隨時向市民和車輛提供本地區噪聲汙染的信息,還可以作為相關部門控制噪聲汙染的重要參考。但這種措施的局限性在於,所有測得的噪聲數據都沒有形成系統的網絡圖供查詢,信息的受眾僅限於噪聲檢測設備附近的市民,接收信息的方式僅限於觀看路邊的顯示屏。

在噪音信息公開制度建設上,英國曾推出壹項名為“噪音地圖”的在線服務。即地圖上企業、商場、機場、公路、鐵路的噪聲等級用不同的顏色標註,噪聲汙染等級最高的標註為深紅色。網民只需在查詢欄中輸入自己需要查詢的區域的信息,就可以知道該區域的噪聲汙染程度。這樣可以給準備出行的市民做壹個參考,也可以最直觀的反映出這壹地區噪聲汙染治理的效果。建議我國大力推進“噪聲地圖”的信息公開工程,在學校、廣場、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增設噪聲自動檢測裝置,讓這些信息形成網絡,更有效地保護公民權益。

2.政府積極參與減少噪音的工作。

通過各種手段確保公民有壹個適宜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國政府的壹項重要社會職能。行政機關不僅要依法處罰造成噪聲汙染的企業或個人,而且要積極參與噪聲治理,減少噪聲對公民的影響。目前,我國輕軌和城市快速車道兩側已廣泛使用隔音板。但是對於社會生活的噪音,工廠的噪音,很少主動投入資金去控制。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消聲設備這方面的研究投入,以改善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此外,機場周邊的降噪隔音林帶和街道兩側的植樹,不僅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還可以起到降低噪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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