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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基本模式

法律主觀性: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以概括為保險出資型(也稱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1,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又稱就業相關計劃(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我保障公共援助模式,最早由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的《養老保險法》開創,後被美國、日本等國采用。那麽總貢獻率是由支出決定的。個人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再由支出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掛鉤,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根據退休前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和不同檔次替代率計算,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2.國家統籌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統籌養老保險有兩種:1,福利國家普遍采用,也叫福利養老保險。它最早是在英國創立的,現在應用這種類型的其他國家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和加拿大。這壹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整的“現收現付”制度,以“繳費確定”的方式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自政府稅收,個人不需要繳納。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是勞動者,而且是全體社會成員。養老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非基本生活水平。例如,澳大利亞的養老金福利水平僅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問題,壹般鼓勵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這種制度的好處是操作簡單,通過收入再分配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缺陷,其直接後果是政府負擔過重。因為政府收入中相當壹部分是花在社保支出上的,而維持如此龐大的社保支出後,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增加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2)另壹類國家統籌產生於蘇聯,其理論基礎是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來被東歐國家、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前的地方所采用。這種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相同,由國家覆蓋全部養老保險活動並籌集資金,實行統壹的保險待遇水平。個體勞動者不需要繳費,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金。但與前壹個地點不同的是,申請對象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而是在職職工,養老金只有壹個級別。沒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養老金水平壹般不定期調整。隨著蘇聯東歐國家的解體和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3.強制儲蓄有兩種類型: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1)新加坡模式是公積金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勞動者在就業期間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將完全從個人賬戶中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發放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在退休後壹次性本息領取,也可以分期領取。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管理運營個人賬戶資金,完全是壹種小額融資模式。除了新加坡,東南亞、非洲等壹些發展中國家也采用了這種模式。2)作為強制儲蓄的另壹種類型,智利模式也強調自我保護,采用個人賬戶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給自負盈虧的私人養老保險公司,以實現收益率最大化,同時實行最低養老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引入智利後,被壹些拉美國家效仿。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由於餓了麽和朋友視公平,很難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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