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在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本地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相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體現優秀傳統文化;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3)具有代代相傳、鮮活存在的特點;
(4)具有鮮明的民族或區域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建議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形成處理意見,並告知建議者;如果擬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確實具有保護價值,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的認定程序。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將相關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達到的目標以及應采取的措施、步驟和管理制度;
(四)視聽資料和其他有助於項目說明的材料。
申請人不是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應當取得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授權。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選擇價值較高的項目,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項目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具有突出價值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需要推薦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市文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承擔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咨詢和評估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由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法律等相關領域學術水平高、職業道德良好的專家組成。第十壹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履行初評和審議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文化主管部門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奇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指定其中1人為組長。專家評審組對建議、申請或者推薦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文化主管部門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奇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指定其中1人為主任。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初步意見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
對於同壹評標項目,專家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縣級項目確定為專家不足,無法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專家評審組成員可以參加專家評審委員會,但不得超過專家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
專家評審組成員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評審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與參與項目申報或推薦材料制作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