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術語僅適用於傳統的海運或內河運輸,賣方必須提交相應的水運單據,如具有物權憑證性質的海運提單。FCA這壹術語是為適應現代運輸方式(集裝箱運輸、滾裝運輸和多式聯運)的發展而制定的,可適用於包括國際多步運輸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也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海運提單、空運單、公路運單、鐵路運單、多步運輸單據等。
在實踐中,FCA術語通常被稱為“多式聯運FOB”,而僅適用於海上交易的FOB術語被稱為“海上FOB”。但如果FCA術語適用於鐵路或公路運輸方式的交易,則可稱為“FOB”;在路上”;適用於空運交易時,可稱為“航空離岸價”。
2.風險劃分的界限是不同的
在FOB條件下,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只後,風險將轉移到買方,買方將承擔從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起的所有損壞或損失風險。
根據FCA條款,在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承運人後,風險轉移給買方,從承運人接收貨物時起,買方承擔貨物損壞或丟失的所有風險。如果賣方必須在船到達裝貨港之前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的分銷點經營人,使用FCA條款與FOB條款相比可以提前將風險轉移給買方。
《公平競爭法》的相互義務
壹、賣方的義務
1,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
2.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要求的貨物和具有同等效力的商業發票或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3.賣方必須承擔風險和費用,直到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接收,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必要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4.在指定地點或其他收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按約定方式或約定地點的習慣方式,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保管。
5.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直到貨物交付為止。
二、買方的義務
1.負責安排運輸,並充分告知賣方承運人名稱、運輸方式、交貨時間和地點。
2.從賣方交付貨物時起,他應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
3.按照合同規定接收交貨憑證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如果買方願意,他也可以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必要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其他國家過境的壹切海關手續。